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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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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ren19790517@126.com |
我的问题 |
我于2009年3月19日在上班时磨具倒下将我的右脚大拇指砸成粉碎性骨折,我上班才一个多月我们的工资底薪是600元,但实际工资是计件工资,合同如计件工资不足600元按600元发。但现在我的工伤工资只有540元,这合理吗?我的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还有哪些合理的赔偿项目?(如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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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
这应当是不合理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我们芜湖市2008年的平均工资为2338元。60%为1402元,因此你工伤期间的工资应为1402元。医疗期满后的工资你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构成伤残等级,还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当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会支付。戈运龙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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