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557317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返回]
   -->遇到法律问题
 
姓名 2007年3月29日
我的问题 请问戈律师:1、象这种情况司机是否应该负全责? 2、关于我父亲的赔偿标准应该是怎样的(1927年1月10日出生),是按农村户口赔付还是应该按城镇赔付?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李善珍女士:你好!首先对你爸爸的不幸表示哀悼,对你的全家表示慰问。根据你的描述,你爸爸骑自行车是由北向南行驶,已经过了中心黄线,因此,接触点应当在马路的南侧,马路南侧的通行方向应当是由西向东。而你所称“旅游车刹车痕迹是自黄线向逆行道行驶”,即由东向西。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个人认为:对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因为,你父亲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横穿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一般来说你父亲有两项义务,第一,如果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你父亲应当下车推行,第二,“没有人行横道”应当在确认安全下通行,即你父亲负有安全通行的义务。但根据你的叙述这些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由于接触点在道路的南侧。如果对方遵守交通安全法右侧通行的规定,对方应当在道路的北侧行驶,这样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违反右侧通行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由于仅仅是根据你的描述所做的判断,这种判断应该说是不准确的,因为,认定事故责任需要大量的证据。如:现场图、现场勘查报告、照片、目击证人的证言、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结论、车速认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等,而你有许多证据材料是看不到的,我的判断仅供参考。至于是按农村户口赔付还是应该按城镇赔付?你父亲支援农业后,现在的身份是什么?如果国家没有负担他任何工作和生活,和其他农民没有区别的话,要按照按城镇赔付存在困难。欢迎你咨询。戈运龙 律师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