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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您好,请问施工单位能否就档案预验收违法行为对城建档案馆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城建档案馆的预验收行政行为,其行政相对人是建设单位,并非施工单位。另一方面,城市档案管理在预验行为对施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不产生本质上影响,故施工单位也非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对城建档案馆就档案预验收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范围,其主体不适格。所以,施工单位无权就档案预验收违法行为对城建档案馆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参考案例:安徽宿州中院(2018)皖13行终111号“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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