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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承、发包方能否另行约定由施工单位办理预验收?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虽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发包方)是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法定主体,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是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并根据城建档案馆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预验收)。因此,若承发包方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由施工单位办理预验收,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该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约定条款有效。 参考案例:湖南长沙中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4155“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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