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218574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鍦ㄧ嚎鍜ㄨ
  鍦ㄧ嚎鍜ㄨ
    [返回]
   -->遇到法律问题
 
姓名
我的问题 您好,请问设计成果未通过审批能否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设计费用的抗辩理由?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若设计成果只是第一次未通过审批,不宜认定为设计人构成根本违约;但若经过多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审批,可认为设计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拒绝支付设计费用。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将根本违约作为了兜底条款,这实际上是将根本违约作为解除合同条件。其中包括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的违约行为。而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复杂性,第一次无法通过审批属于正常现象,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复往往也会提出较为详细的修改意见,即使是出现了不符合规划条件、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等问题也仍有机会进行修改。但是若设计人经过多次修改,仍无法通过审批,则可以认定其缺乏应有的设计能力,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设计费。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