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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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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
您好,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款的结算应根据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当事人是否达成结算协议来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工程款的结算应根据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当事人是否达成结算协议来处理。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0)民抗字第16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鲁东公司与青岛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张磊、王凌、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抗诉案”;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18)民终字第96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迅通(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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