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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三)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堪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四)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五)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司法审判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八民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4.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关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 六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修装饰工程也属于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同样享有上述优先受偿权,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无须支付工程价款。但若发包人对质量缺陷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3.责任范围有限制,在处理工程价款纠纷时,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应当依法追究以上主体的责任;只有在发包人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4页。 参考案例:湖南长沙中院(2016)湘01民终628号“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浏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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