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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发包人义务有哪些?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竣工验收义务和竣工结算义务。具体包括: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其他义务。 竣工验收义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隐蔽工程的检查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由此可见,对隐蔽工程的检查是发包人的义务。二是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关于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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