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遇到法律问题 |
|
姓名 |
|
我的问题 |
发包人权利有哪些? |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
答: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的基本权利有订立合同的权利、检查工程作业进度和质量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堪察、设计、施工、装修等合同;2)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5)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6)承包人违约或造成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和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首先拥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由此可见,发包人拥有检查工程作业进度和质量的权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发包人具有诉讼权利。
参考案例:陕西西安中院(2018)陕01民终6539号“西安希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安市宜爱欢乐城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杨晓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