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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您好,请问当事人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是否具有绝对约束力?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答:当事人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不具有绝对约束力。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本质上属于专业咨询意见,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分类中的鉴定意见,咨询意见不能代替鉴定意见。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对咨询意见有分歧,则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的约束,则表明当事人均认可该咨询意见的证据效力,该咨询意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甘肃高院(2019)甘民终290号“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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