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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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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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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
您好,请问设计人应当如何承担设计责任? |
以下是戈运龙律师的解答 |
答:在现阶段,我国有关工程设计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设准》6.0.2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计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效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4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责。”
按上述法律规定,与设计有关的民事责任可归纳为:
1.保证设计质量。根据现行法律,该责任已经不仅仅限于返回设计费,即使在设计合同中约定了这一限制,也归于无效。2.图纸交底,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3.事故处理。若事故是由于设计造成,由设计人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若事故并非是由设计原因造成,则仅需要参与事故分析。 4.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和竣工验收。5.工程保修期限内,承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6.建筑物使用年限内,承担由于设计不符合要求(以设计时生效的设计规范为标准)造成的损害赔偿,此种责任为侵权责任,以发生损害事实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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