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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赖”打出以惩促信“组合拳”,发力执行难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17-3-4 9:37:27    

    一边玩“躲猫猫”恶意拖欠债务,一边奢侈消费……“老赖”的此类做法引发争议。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新规,在着力完善失信名单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同时,明确拒报、虚报财产情况将被追责,鼓励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打出一套“以惩促信”的“治赖”组合拳。

    “人财难寻”是执行难题

    长期以来,“老赖”现象成为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硬骨头。2014年,在海南经商的香港居民张某与郭某口头约定合伙养殖海产品。此后,双方清算时发生争议,郭某将张某诉讼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向郭某支付人民币16万余元,但张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12月,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查询了张某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张某随时有返回香港的可能,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郭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

    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向张某释法,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张某仍拒绝履行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张某在被送往拘留所途中提出愿意履行债务,通知其亲属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案款。

    “被执行人难见、财产难找,是执行面临的最大挑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当事人在发生法律关系时对相对方了解不够,未掌握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加之被执行人常有故意躲藏、拒收执行通知书、举家搬迁等情况,有些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有见到过债务人。许多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甚至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查证、处理十分困难。

    龙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梅意则介绍,根据民诉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有时难以认定。网络金融、基金、证券等多种形态的财产,以现有统查财产的条件,彻查十分困难。

    治赖“组合拳”强化“以惩促信”

    针对执行中的“人财难寻”顽疾,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拓宽了财产调查途径,明确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不依托群众提供线索、没有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积极配合,单靠法院难以解决执行难。”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哲辅说,新规明确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设立悬赏公告制度、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等,将进一步震慑“老赖”。

    此外,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利于督促其如实履行判决。

    2012年,安徽的董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前夫离婚前借的10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前夫失去联系,债务落到她的头上。没有收入、还不起钱的董女士成了“老赖”——银行卡被冻结、找不到工作,连高铁都坐不了。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军说,依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规定,新规实施后,董女士若符合规定条件,法院应删除其失信信息。此项规定既避免了债务无限拖延、人为制造赖账情况,又能主动转入其他清偿债务程序,如拍卖、申请破产等,让债务人及时退出黑名单。

    根据新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剑等认为,“老赖”一旦被纳入黑名单等于被判“无期徒刑”,长期遭受严厉的失信惩戒,易形成“破罐破摔”心态放弃履行债务。新规在失信名单的进入退出机制、纳入期限、救济程序、无执行能力信息删除等处进行完善,鼓励失信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专家期待新规落地,破解执行难

    据最高法统计,自2013年10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38.6万人次。专家普遍表示,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洪浩认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还需继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完善,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投资等方面均受到严格限制。同时,要保障程序的规范运行,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从而树立司法权威,起到惩治、教育、警示的作用,使得被执行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崔凯则认为,本次修订意味着制度在精细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他建议,各地司法机关在合理适用裁量权、平等对待、及时更新、以惩促信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化,以顺应规定中的条件、事项性内容的调整。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杰灵说,未来要做到“一遮一扬”。“一扬”是要通过增加失信名单的曝光率,使“老赖”在社会上无所遁形,保证信用惩戒措施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一遮”是要做好被申请执行人财产信息、财产线索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其信息安全,两相结合才能在社会意义上保证执行新招的顺利进行。

    王晓指出,尽管目前各级法院可通过最高法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开设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相关信息仍未覆盖。建议加强与国土、住建、车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尽快实现平台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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