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465990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锟斤拷司锟斤拷锟缴凤拷锟斤拷
  锟斤拷司锟斤拷锟缴凤拷锟斤拷
 
起诉公司前需注意 公司已注销将被驳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3 16:45:23    

启航寿司店与扬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以扬帆公司未提供服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诉讼请求。  
原告启航寿司店诉称,2018年12月14日,该寿司店通过参加扬帆公司召开的招商会,与扬帆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寿司店需向扬帆公司一次性缴纳两年的服务费共计28000元,寿司店作为丁市的城市合伙人,享有该区域的市场开发权。扬帆公司作为丙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为寿司店提供后台、策划、宣传、协助招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寿司店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扬帆公司始终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经多次催告无果,寿司店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取得了扬帆公司的同意,但扬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全额退款。  
后寿司店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已取消了扬帆公司的代理资格,扬帆公司现正在进行公司注销,因此,涉案合同早己无法继续履行。启航寿司店认为,因扬帆公司的欺瞒行为,给寿司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扬帆公司需依据合同约定,向寿司店返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扬帆公司向寿司店退还服务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在启航寿司店起诉本案前,扬帆公司即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启航寿司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起诉。  
宣判后,启航寿司店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