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切实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决定》自6月11日起施行,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立法监督职能5个方面,就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和要求。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普法活动,通过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普及,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不得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云南省出台的《决定》,突出体现了及时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春文介绍说,云南省是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决定的省份,《决定》结合云南实际,及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要求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转化为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对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