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作为合法股东应享有查阅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程先生将日月新经销部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令日月新经销部将2006-2008年年度会计报告及包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帐簿置备于经销部,供程先生查阅。
原告程先生诉称:其是日月新经销部合法股东之一,为知悉日月新经销部经营的真实情况曾多次要求查阅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但均遭到拒绝。日月新经销部企业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程先生基于合法股东身份有权查阅企业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日月新经销部违反章程规定以各种理由拒绝程光伟的查阅要求,致使程光伟作为股东而享有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新经销部依法向程光伟提供该企业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以供查阅。
被告日月新经销部辩称: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日月新经销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规定,而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了解权,而不是查阅权。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应提出申请,现程先生无法明确查询的项目,其诉讼请求并不确定。日月新经销部经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登记在册股东5人,现在只有3人,目前企业只有出租房屋的收入,也只能维持日常开支、交纳租金、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等。由于企业被人举报后,现在税务机关正在查账,这也是没有让程先生查账的一个原因。现在企业仅维持职工的保险和退休金,没有其他资金。所以股东之间应当协商如何管理好企业,而不是查账问题。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日月新经销部企业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则,是维护企业利益、股东利益的自治机制,也是企业、股东的行为准则。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享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查阅企业财务报告、会计帐簿等,恰恰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表现。现会计帐簿由企业保管,故日月新经销部应当提供给程先生查阅。2009年3月,程先生向日月新经销部递交了查阅申请,要求企业提供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以及原始凭证,以供查阅。日月新经销部收到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税务机关稽查企业缴税问题并不影响股东的查阅,日月新经销部以税务机关查帐为由拒绝程先生查阅,理由不充分,故对日月新经销部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