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私家车出差遇车祸身亡 驾驶员和单位连带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借私家车出差公干肇事身亡谁买单?6月17日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由被告人罗贵及所在单位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27141.92元。
张翠系昭通市盐津县某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7月12日,张翠在昭通办完事准备到昆明出差,为辖区两个煤矿办理安全许可证。张翠向朋友罗栋借好车,安排本单位驾驶员罗贵驾驶借来的私家车载6人由昭通驶往昆明途经会泽境内时,驶入对向车道和一辆宝马越野车相撞,当场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中,张翠当场死亡,张翠的女儿受轻伤。
案发后,会泽县检察院以罗贵犯交通肇事罪向会泽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中,张翠的家属以张翠行使办公室主任的职权向罗栋借车并由单位驾驶员罗贵驾驶出差去昆明办理公事遭遇车祸,属履行职务导致人身损害。肇事车辆车主谢华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而致张翠死亡,女儿受伤致残。因此,被告人罗贵、被告单位盐津县煤炭工业局、被告私家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罗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是高速路上的路标设置有误才导致他走错路线,主观过错较小,愿意赔偿5万元,并请求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盐津县某局认为肇事车辆的合法产权不属于单位,也没有以单位名义向其他人借用或租用过该车辆,单位不是法律规定的承担交通肇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案发前一天,单位指派受害人张翠到昭通出差,而不是到昆明出差,张翠在办完公事后借用别人私车去昆明办私事;罗贵虽是单位聘请的临时驾驶员,但单位从未安排他去驾驶其他单位及个人车辆,本次肇事是他在休息时间和亲戚一道外出,故其肇事行为和单位无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肇事车辆车主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车主的代理人辩称:车辆不是由车主驾驶,他不是事故责任主体;车主与肇事单位之间为无偿借用关系,出借的车辆年检合格,适于驾驶,罗贵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等辩解认为,车主无偿借车并尽到了审慎义务,原告方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2008年7月12日,张翠到昆明为两家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向别人借车并指派单位驾驶员驾驶车辆,去昆明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行为认定为出差履行公职而致人身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罗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负有疏忽管理的责任,被告人罗贵是单位聘请的专职驾驶员,单位职工为办理单位事务擅自向他人借车使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罗贵具有重大过失,应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