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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辞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09-6-2 10:11:48    

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辞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小区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公司辞退,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应按每月960元标准支付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2007年9月11日起,屈先生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南汇区某小区担任保安。不久,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2008年8月1日上午,用人单位通知屈先生被抽调到其他小区保安岗位就岗,因屈先生不愿意至新岗位就岗,故劳务公司于当日下午通知其退工。事后,劳务公司即以屈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屈先生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给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4418.2元。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屈先生诉称,用人单位要求他到另一小区工作,双方未能求得一致,劳务公司当即向自己开具辞退通知书。他认为公司无故辞退自己,应撤销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每月960元。  

    劳务公司辩称,屈先生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动,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被辞退符合法律规定,现不同意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屈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如确需调动员工的工作,应当先进行协商,说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而劳务公司未协商,即在当日上午通知屈先生调岗未果的情况下,下午即予退工,确实欠妥,故劳务公司以此理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当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且应当按规定,支付屈先生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额。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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