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死者黄某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70%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1.3549万元,将该款付给原告水泥公司铁路货场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
2008年6月27日10时许,服务部雇请的员工黄某在铁路上进行对车作业,当其爬上第三、四节火车车厢连接处撑开手中的雨伞准备刹车时,其手中撑着的雨伞碰着该火车铁轨上方的归供电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被触电慢慢摔下火车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服务部立即通知供电公司下属的供电所,该所也派了有关人员到现场并拍摄了照片。2008年6月27日在街办、村委会、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主持下,服务部与死者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8.8万元。水泥公司垫付该款后,向供电公司追偿未果。故服务部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支付由于其架设的高压线高度不够,而造成黄某死亡的赔偿款28.8万元,并承担水泥公司的经济损失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依相关证据推定死者黄某是触击被告所有的高压线而电击死亡的。被告所架设的高压线为4.98米,未达到法定高度7.5米,本身具有过错,故被告应对死者黄某因触电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黄某无执业上岗证而上岗操作,其没有注意铁轨上方的高压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其作为用工单位赔偿了死者死亡的费用28.8万元后,依法享有因死者黄某触电致死的追偿权,但其赔偿的数额是其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的,不能因其赔偿了多少而要求被告赔偿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责任分担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