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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作要点与技巧

来源:                             发布日期:2008-4-7 21:55:54    

劳动合同制作要点与技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仅仅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其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可能面临双倍工资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极大的法律风险。制作完善、实用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专项服务的重要的内容之一。结合本所对劳动专项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本人实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制作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必须服务于用人单位设立的目的和使命,并将用人单位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的核心价值制度化。
      (二)、合法性原则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判为无效,有的就是因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无效,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保护不了任何一方的权利。
      (三)、权利明确化原则
      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现实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制定劳动合同时,除在劳动合同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外,还应设计了诸多权利条款,以期使劳动合同文本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用人单位单位权利充分体现,避免在劳资纠纷中因约定不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
      (四)、差异性原则
      大部分用人单位包括管理层、操作工、装卸工、营销人员等,而大多数企业并没有针对行业及劳动者工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而是仍沿用劳动部门提供的2005年甚至更早的劳动合同文本。
      这些统一的合同文本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风险:一、该劳动合同文本是过时的文本已经远远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二、该劳动合同属于范本格式,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共性很难针对用人单位的自有的个性以解决用人单位的具体问题;三、诸多劳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给劳动合同管理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容易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且给处理劳动争议带来许多不便,建议不再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
       (五)、实用性原则
      律师制作的劳动合同需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便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具体操作。
      (六)、相对平衡性原则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设定应相对平衡,否则员工抵触情绪过于严重,会导致该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执行。
 
       二、制作劳动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一)、关于劳动合同首部的“劳动者”
       1、应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2、审查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如是应签订劳务合同。
       3、如果条件许可,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体检健康证明。
       4、通讯地址需明确填写。
       (二)、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期限条款
      1、对于可替代性较强的员工,可以考虑签订固定期限的短期劳动合同。
      2、对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考虑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3、对于技术骨干和公司核心人员可考虑签订长期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关于工作内容条款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条款
      此条款可以将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来加以约定。
      (五)、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规定条款
      对于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应当就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进行设定。
      (六)、关于培训与服务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行使无理由辞职权,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应设立培训条款,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
      (七)关于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以通过优惠政策留住人才。
      (八)、关于尾部双方当事人条款
      应确认系员工本人亲笔签名。
      以上是我个人在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点体会,如有不足,提请各位予以批评指正。
 
 
 
                                                   作者: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邢印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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