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航寿司店与扬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以扬帆公司未提供服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诉讼请求。 原告启航寿司店诉称,2018年12月14日,该寿司店通过参加扬帆公司召开的招商会,与扬帆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寿司店需向扬帆公司一次性缴纳两年的服务费共计28000元,寿司店作为丁市的城市合伙人,享有该区域的市场开发权。扬帆公司作为丙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为寿司店提供后台、策划、宣传、协助招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寿司店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扬帆公司始终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经多次催告无果,寿司店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取得了扬帆公司的同意,但扬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全额退款。 后寿司店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已取消了扬帆公司的代理资格,扬帆公司现正在进行公司注销,因此,涉案合同早己无法继续履行。启航寿司店认为,因扬帆公司的欺瞒行为,给寿司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扬帆公司需依据合同约定,向寿司店返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扬帆公司向寿司店退还服务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在启航寿司店起诉本案前,扬帆公司即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启航寿司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起诉。 宣判后,启航寿司店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