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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私下交易 购房者为不诚信买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1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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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购房者擅自跳过中介私下交易的行为被认定为违约,被判支付服务费与违约金。 2018年10月,想购房的市民熊某找到某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帮助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为他找到了位于宜城街道的一套住宅,并约定了看房日期。之后,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一份,约定看房支付服务费10元,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房屋买卖按成交总房价1.5%计算),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不按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 然而,熊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来进行购买,而是与房主私下协商,以274.28万元购得该处房产。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于是便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支付看房服务费、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议价以及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用可相应扣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50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购房者与中介签订看房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与中介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购房者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委托人“跳单”后的法律后果也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一方面敦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依法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品质及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中介服务行业的长久发展。
来源:江苏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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