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64032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桶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11:02:34    

【基本案情】  
李甲、李乙系父子,李乙、王丙原系夫妻关系。李乙、王丙婚后购房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甲于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18日及2016年7月9日分别向被告王将转款40万元、107,000元及5万元,三笔款项合计55.7万元已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乙、王丙起诉离婚,关于上述55.7万元的出资性质,王丙认为系赠与,李乙认为系借贷,因涉及案外人,离婚案件中未予处理,并认定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李甲诉至法院,请求李乙、王丙返还其上述借款。庭审中,李甲出示了三张转款凭证和李乙分别于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7月9日的出具的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借到李甲购房款40万元、107,000元及5万元(利息0.01元/月),特立此据。”王丙对借条形成时间提出异议,虽申请鉴定,但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三份检材《借条》的形成时间。  
【分歧】  
本案中,父亲李甲为婚后子女李乙、王丙,系借贷还是赠与?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甲从未催促李乙、王丙返还借款,且李甲提起本案诉讼时,正值李乙、王丙进行离婚诉讼这一特殊时期,属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该购房款项已经交付给李乙、王丙,符合赠与要件,且应当推定为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甲以借款为由起诉时,提供了初步的借款证据后,如果李乙、王丙以该款项属于赠与作为抗辩的,此时举证责任分配给李乙、王丙。如果李乙、王丙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从法律角度,将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李甲出示了三张转款凭证和李乙出具的三张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王丙未直接举证证明赠与事实成立,而是仅以借条系事后补签为由抗辩,显然不构成有效抗辩。  
第二,从情理角度,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在普遍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亦非法律所倡导。本案中,李乙、王丙处于成家立业生子阶段,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婚后购房过程中,父母对此已无出资赠与的必要性。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  
综上,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未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然 |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