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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院判赔十倍价款

来源:                             发布日期:2020-9-23 10:29:09    

案情概述: 
张某于2019年1月8日向龙某经营的白某烟酒商行购买茅台酒。具体为53度飞天茅台酒,500ml/瓶,单价1750元,两箱12瓶,共计21000元。内瓶盖防伪码有机码分别为2016-160/01523、2016-160/01524、2016-160/01525、2016-160/01526、2016-160/01527、2016-160/01528、2016-149/01523、2016-149/01524、2016-149/01525、2016-149/01526、2016-149/01527、2016-149/01528。张某购买后向深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局委托,茅台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2瓶酒“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某、白某烟酒商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210000元,并退回货款21000元,共计231000元。龙某、白某烟酒商行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决结果 
被告出售的涉案12瓶500ml装53度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飞天茅台酒,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进货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出售假冒飞天茅台酒,足以推定该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向原告出售12瓶假冒飞天茅台酒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该12瓶假冒飞天茅台酒总价为2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共计231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判决:龙某、白某烟酒商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价款损失21000元和价款10倍的赔偿金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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