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64876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桶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                             发布日期:2020-9-9 9:37:21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为创业失败者提供了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的机会,同时对恶意逃债行为加以预防和惩治。  
哪些人可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居住参保连续满三年的债务人和被欠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条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条例》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期间个人有哪些行为限制?  
不得高消费、不得任公司董事等  
《条例》明确,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限制借贷额度方面,《条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何时可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规定满三年考察期可免除债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同时,《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破产者所有财产都必须用于还债吗?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为其保留了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  
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破产是否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  
一系列制度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等。  

来源:深圳晚报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