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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的那些钱是赠与还是借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8-28 8: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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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男女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况非常常见,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恋爱期间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 下面,小编将结合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几个发生在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以案释法,给恋爱中的男士、女士们提个醒。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小古(男)和被告小梁(女)于201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9年5月16日、5月17日、8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转账三笔合计26000元给小梁,上述转账均未备注款项用途。2019年9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手。 2019年11月7日,原告以其转账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借款,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古向法庭提供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为证据。被告小梁对收到小古转账2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为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而倾注的“本钱”,属于赠与,并非借贷关系,且上述款项也用于双方恋爱、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对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合意,其主张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要求被告偿还款项理据不充分,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男)、被告邹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3月,原告开始追求被告,2020年4月14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5月24日分手。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合计17232元。原告认为被告随意玩弄及欺骗其个人感情,因此,多次要求被告退回上述钱款,被告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2000元。因双方未达成解决方案,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培养、促进双方的感情,必要的日常生活花销在所难免,但日常生活开销的支出应符合当地物价水平及双方的经济状况。 原告于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有7232元,系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支出或者是原告赠与被告购买衣服的钱款;原告于2020年5月7日转账给被告10000元,通过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事后双方均认可此笔款项属于借款,且被告于2020年5月主动归还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元。因此,被告邹某需归还原告钟某借款8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原告左某(男)与被告蒋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4月止,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交付给被告共计13256元,其中微信转账11250元,微信红包2006元。2019年4月,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上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共计11250元,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亦表示同意返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未果。2019年5月中旬,被告将原告的微信、电话删除,并未再联系过原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11250元的事实,被告表示同意将上述款项11250元返还给原告。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返还上述款项,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1125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的微信红包的诉求,双方当事人对账结算时原告已经剔除了该款项,且微信红包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每个红包金额不大,该款项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经济支出,庭审中原告亦认可上述款项是赠与给被告的,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微信红包2006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蒋某应返还原告左某款项11250元。 婚恋关系中,男女双方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相互借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给付的性质有可能是馈赠,也有可能是借贷。 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和感情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基于感情,不好意思将借贷意愿明示,不好意思叫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者担心对方怀疑自己把钱看得太重,如此一来,真正的款项交付目的就会因此被掩盖,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而法院审理的重点就在于主张还款一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的真实意愿,如不能,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举证不能的原告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温馨提示:感情不是魔鬼,冲动才是魔鬼,恋人间的钱财往来,也需要清醒的头脑,恋爱虽易,保持不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广西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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