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67256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桶
 
 
员工离职后创办类似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0-6-30 10:06:58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所在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在其离职后,原公司还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当他注册了与原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后,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之前系西安某仪器公司员工,辞职后在山东注册了自己的仪器公司开展业务。2016年4月,西安某仪器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其违约金140万元。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裁决王某一次性向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未央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王某辞职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王某却违反双方约定,开办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山东某仪器公司,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有涉及竞业限制的条款,但被告并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仅单方面为其设定义务,双方并未约定任何违约金条款,而且公司每月支付的1500元明显过低,且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表明,双方实际已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原告王某离职后注册设立的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已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要求原告王某按照薪酬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员工保密协议条款,酌定由原告王某依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的2倍,向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