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8日从省高院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9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增加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调查令后,可持令调查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绝大部分证据种类。
据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情况直接影响诉讼结果。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会遇到许多问题,进而影响其民事权利的实现。今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为此,省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相关实施办法。建立调查令制度不仅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调查令的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为调查令的申请人,律师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身份持令调查,而接受调查人是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对方当事人;明确规定申请调查令的诉讼阶段,规定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申请调查令,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全过程;明确规定了持令调查证据种类,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等;此外还规定了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代理律师的权利义务、接受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代理律师的违规责任等。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接受调查人有义务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证据,不得拖延。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可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直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