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日前,王某、林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承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出售给林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居间费1万元。后王某了解到公产房屋的置换业务需按特定流程办理,遂要求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用1万元,遭到经纪公司拒绝,王某起诉至法院,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经纪公司应将居间费用返还给王某。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对于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仅有承租权,非经特定置换程序不得处分,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4)285号关于《津房置换体系整合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市房产总公司委托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置换业务,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的置换业务。上述案件中,王某出售的为公产房且未能向津房置换部门办理相关置换手续,而某经纪公司不具备从事置换业务的资质,综上所述,王某、林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属无效,某房产经纪公司应将收取的佣金全部返还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