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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刺死城管案曝新证据 律师称将动摇死刑判决

来源:山东商报                             发布日期:2011-5-26 7:52:18    

贩刺死城管案又曝新证据

律师称可根本动摇原死刑判决的基础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24日午夜,作为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其网站上表示,在经调查后发现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此,初步查明此案中城管人员作了伪证,四人的证词有三个将被推翻。如果最高法院采用此证,将动摇案件的最终判决。

5月24日23点37分,作为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的文章,并附上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照片。而陈有西也正是想通过这篇文章和这张照片,告诉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们——他们经过调查已经提取到了一份关键证据:案发当天曹阳在现场开给张晶(夏俊峰之妻)的扣留煤气瓶的保全单。

据《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称,夏俊峰笔录中,他肯定当时被城管人员带上车时车上只有三人,城管陶冶、张旭东(后被刺身亡)和他,根本没有城管人员曹阳,且副驾驶位上是空的。这与夏俊峰之妻张晶在接受调查时的笔录相吻合。张晶证明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没有同车走,还开了罚单。直到五六分钟后才开另一辆城管执法车离开现场。另一名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现场有城管殴打夏俊峰的情节,并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除了以上证言,最具证明力的一份证据便是陈有西向张晶调取到的,沈河城市执法局《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且是红印章原件。而该件执法签字人为曹阳,陈有西认为这就确认了当时曹阳就在现场进行查扣保全执法,并没有同张旭东的车一起回值勤点(据城管人员陶冶、曹阳之前的证言称,当时他们与夏俊峰、张旭东在同一车上返回执勤点)

昨天下午,陈有西告诉记者,“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曹阳没有在第一辆车上,案发时没有在里间方便三分钟,是事后才到的,因此也不可能听到和见证案发现场事实。曹阳、陶冶两个判决釆信的证人,都作了伪证。另一城管张伟也作了虚假证言。一、二审的基础事实已经完全动摇。”

由此,陈有西表示这就证明了三个城管证人都作了伪证,因而他们的证言也就被推翻了,成为了无用证据。“四个证人中已经证明有三个最关键的都作了伪证,这就证明了现在的证据可以根本动摇原一、二审的死刑判决的基础证据。”

自动投案情节被警方隐瞒了?

昨天中午,陈有西再次上传了一篇《实录之九:律师调查证实公安隐瞒夏俊峰自动投案情节》的文章。文中主要以陈有西和夏俊峰之间的调查对话体为主。

当陈有西问夏俊峰,当时刺人后刀和血衣如何处理的时候。夏俊峰表示刺城管的刀子一直在裤兜里,后来从裤兜里掉出去了。由于恐惧,他便在上医院路上将衣服扔进了河里。当走到当地陆军总医院附近时,夏俊峰称看到有四五个人正在看他,但没有穿警服。而这个位置在当地五里河派出所南边十米左右,离医院还有百米,于是夏俊峰就举起双手走向他们,说他是夏俊峰,城管是他捅的。警方就把夏俊峰摁到地上将其带上车。“他们带我到沈河公安分局地下室去了。问了两句,扎了人是么,我说是的;人死了你知道不,我说我不知道,我脑袋就嗡一下迷糊了,天塌了一样。”夏俊峰如是向陈有西回忆道。(记者 陈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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