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广东湛江9名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却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让法无尊严。
据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透露,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然而暴露出的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执行领域的贪腐违纪现象却引人深思。
“讼托”抓经营 法官拿“提成”
黄升二,初中文化,其貌不扬,但却被一些湛江当地人视为“能人”。这是因为他有一家湛江升二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不卖房子只经营“诉讼生意”,即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而这类人也被一些群众称为“讼托”。
2001年底。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全权委托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下属的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欠款。根据双方协议,升二公司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所得第二运输公司与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经过运作,2002年4月湛江中院判决荣湛公司向第二运输公司支付违约欠款,但荣湛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其中升二公司一本万利地获得了超过500万元的巨大利益。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湛江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刘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黄升二18万元的“业务提成”。
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宽收受的18万元贿赂是双方事前“约定”好的,即除了扣除正当的执行费用外,升二公司还要依据执行标的额度给执行法官以2%~7%的“业务提成”。
熟悉各种“规则”的黄升二逐步形成了低价购买债权,然后通过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的经营套路,并在多个诉讼中获利累计超过1000万元。其中在2006年的一起诉讼案中,收受黄升二贿赂的7名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表现非常“高效”,判决数日后即迅速执行结案,原告只拿到不足93万元的赔偿,而黄升二则从中谋利超过300万元。当然,黄升二也不忘向为他提供帮助的诸位法官送去金额不等的“业务分成”,同时也为新一轮“投资”做准备,俨然公司化运作。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诉讼生意的危害巨大,因为从中获利的法官会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有钱积极执行,无钱消极执行”,人为制造诉讼难,从而逼迫人民群众转而委托“讼托”代打官司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权益,严重冲击和动摇人民群众信法、遵法、守法的价值观,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揪住一时贪念 拉拢法官下水
司法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已取得了较大进展,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湛江法院系统“诉讼生意”的出现以及近期频发的腐败案表明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仍需进一步完善。 “黄升二敢于大包大揽,打很多人望而生畏的官司,是因为他有关系、有运作资金。”
为保证投资诉讼的高回报,黄升二不会随意接官司。“最关键的是看能否执行到钱。”而在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官“兄弟”就开始大显神通,一纸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快速执结并将执行款迅速汇至升二公司,大赚如黄升二所说的“丰厚利润”。
“这些法官之所以敢于这么做,除了廉政意识淡薄外,最重要的是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这些案件都‘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可以让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埋藏很深,不担心被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说。
上海远闻律师事务所沈国兴律师说,在执行权高度集中的模式下,一个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再到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均由承办该案执行员负责,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从而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
此外,目前对法官的监督更多是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但内部惩戒制度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从而客观上纵容了法官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