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7388261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锟狡讹拷->锟斤拷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
  锟斤拷锟斤拷权锟斤拷锟斤拷
 
电影《唐伯虎点秋香》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2-11-14 9:13:48    

中国法院网讯 (刘虹蕴)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伍佰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优朋普乐公司诉称:原告独家享有电影《唐伯虎点秋香》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金伍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通过被告网乐互联公司的院线平台为上网者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浏览、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分别删除各自服务器上的涉案影片;2、被告网乐互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 000元,被告金伍佰公司在5000元范围内与被告网乐互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网乐互联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包括公证费143元,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上网费857元),被告金伍佰公司连带赔偿1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公映情况、被告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判决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伍佰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判令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及合理支出一百四十三元。
责任编辑:边江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