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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及防范

来源:芜湖公司律师编辑                             发布日期:2013-10-18 7:07:55    

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一、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的表现形式
  1、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2、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恶意的表现形式
  虽然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之后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但对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业的债权人,要么是与企业有合作的业务伙伴,要么是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并非出自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目的,恶意申请其破产,以泄私愤或者损害公平竞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恶意破产的防范
    1、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所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
  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
  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
  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3、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4、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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