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限主要有如下几种: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两项权利属于作品传播者权中涉及人身的方面,因而法律对这些权利规定的保护期限与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权”以及“获得报酬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对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行为的许可权”以及“对将其播入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行为的许保权”,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