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刚认为,原告在2009年6月取得了《心星的泪光》的原始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把《心星的泪光》等影视作品放在网吧局域网内,向顾客提供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客观上宣传了电视剧
被告辩护人芜湖深蓝律师事务所戈运龙律师辩称,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者,仅向来此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的硬件设备,对其他网站具体影视信息是否合法并不具有审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原告认为其享有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也应依法履行事先通知义务,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害。由于原告未能履行这一法定前置义务,故其主张被告侵权,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戈运龙律师认为,即便网民通过被告的网吧观看了《心星的泪光》电视剧,也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该剧长达22集,不可能有人愿意花去两天的时间,在网吧里观看一部电视剧,相反,网民通过点击,了解了电视剧部分内容,对该电视剧起到宣传的作用。
法院:被告网吧有60多家
据芜湖中院政治处钱亚主任介绍,芜湖共有网吧300多家,作为原告的北京网尚先后起诉了芜湖60多家网吧,几乎覆盖了整个芜湖市。当天的庭审不仅文化系统组织人员旁听, 100多户网吧业主也走进了法庭。
庭审当中,案件双方对于网吧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即使侵权应该赔偿的金额等两个焦点问题分歧巨大,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老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