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83402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权贫->专权
  专权
 
北京高院:苹果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终审判决书

来源:北京高院                             发布日期:2015-9-8 11:01:3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康建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袁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康建忠,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磊、万琦,原审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斯伟江、袁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及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可知,本专利首先要实现拟人化的对话,而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过滤器本身并不对用户语句所需执行的内容予以区分。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


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未明确何种判断结果发送给游戏服务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明确游戏服务器主要涉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所接收到的命令语句是否涉及游戏功能除了需要命令形式的区分外,还需要对用户命令进行语言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知道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给游戏服务器。苹果公司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有关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经过滤器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所述的发明目的可以实现将用户语句进行格式化过滤后再进行语言分析,并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是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概括得出的,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游戏服务器”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过滤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21307号决定。


其理由为:


一、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过滤器将用户语句区分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送给游戏服务器处理,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公开查询模块或者对话模块可以和游戏服务器交互,因此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未公开,原审判决及第21037号决定关于实现游戏功能公开充分的事实认定错误。

2、说明书没有记载过滤器如何实现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

3、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实现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技术手段。

4、说明书仅仅提出了精确搜索的设想,却没有给出实现精确搜索的具体实现方式。

5、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人工智能服务器检索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的具体方式。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过滤器……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将用户输入分为“自然语言”和“格式化语句”两类,但限定将区分后的该两类用户输入转发至相应的三个服务器,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一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加入“语言分析模块”后是清楚的,该认定完全脱离了说明书的教导,同时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该认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权利要求1缺少“语言分析模块”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2、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所限定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技术特征不清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9缺少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专利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游戏服务器”的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智臻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现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户包括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该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根据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协议通过短信的方式与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聊天机器人设置有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该对话模块和查询模块一端共同连接在过滤器上,以接收经过过滤器区分后的语句;另一端则连接在各自相对应的服务器上;对话模块连接的是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模块连接的是查询服务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为对话数据库,该数据库的数据来源有三部分组成:人工添加部分、对话过程中用户教话添加部分和网络学习添加部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对话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中,采用了一种自我学习的方式,该数据库不仅可以通过聊天机器人与用户对话的过程进行自我学习,还可以通过英特网网络学习的方式,不断扩充自己的数据库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查询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为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的数据来源有三部分组成:自建信息库部分、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部分和网络精确搜索部分。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中,采用了一种精确搜索功能,可以快速、精确地搜索到用户所需要的信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库还包括有一个用户数据库,该数据库中记录了用户基本资料、访问记录、自定义菜单、用户定制信息,并可以随时添加新的用户数据资料。


9.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与机器人聊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即时通讯平台将该对话语句传送给与其相对应的通讯模块,通讯模块再将这种对话语句转送至过滤器,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依据其相应的数据库对该对话进行答复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过滤器传送对话信息至查询服务器时,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对话语句在数据流向上包括有如下步骤: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聊天机器人的通讯模块收到通讯模块发出的对话语句后转送到过滤器;过滤器判断该语句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若是,送查询模块,连接查询服务器和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获得返回结果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若否,送对话模块,首先试图转化为格式化命令语句,若转化成功,送回过滤器,若否,送对话系统,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和相应的对话数据库,取得回复语句以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除了交互式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询信息、做游戏等”;第3页第15-18行记载:“用户1输入一句子在即时通信平台并通过网络传送给聊天机器人9,经通信模块21接收后送到过滤器22,进行是否为格式化命令语句的判断;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24处理,如果是一个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第3页第20行记载:“一般查询模块24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查询服务器4”;第3页第25行记载:“对话模块23连接到人工智能服务器”;第4页第4-6行记载:“这三种维护方式使得对话数据库十分丰富,建立了庞大的对话数据库,结合人工智能服务器3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即结合人工智能和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具有了一定的智能”;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记载:“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Searching),这样用户可以快速的通过机器人查询他们想要的信息,机器人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爱好和习惯主动发送给他们喜欢看到的信息”;第5页第7-9行分别记载:“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


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至8、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至4作为证据,包括: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3/0182391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79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5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775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


附件3:公开号为WO2004/049306A1的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36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10日。


附件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28870的检索报告,其委托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


2013年4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苹果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至11;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至9、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智臻公司当庭提交了反证1-5。


(因字数受限,此处略去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结果。}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此外,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所有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1、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除了交互式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询信息、做游戏等”。由此可知,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相应的,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也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功能。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智臻公司也认为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本专利审查文档的记载,智臻公司认为,因为游戏服务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才对本专利进行了授权。因此,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然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


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过滤器对用户输入语句进行判断,判断为格式化语句的则通过查询模块24输出到查询服务器4,而判断为自然语句的则通过对话模块23输出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21307号决定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但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判决认为,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


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本院不同意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


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更未记载如何对相关的语句进行分析处理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到游戏服务器。而且,如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也是充分考虑了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因此,不应认定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


此外,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但原审判决却认为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内容就属于公开充分,而不考虑这些内容是否已经在说明书中被教导、记载或指引,这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因此,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也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2、关于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是否公开充分


格式化语句是计算机技术中常用的语言形式,其一般表达为具有设定规则的命令和参数的组合,例如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给出的“天气:上海”。格式化语句需要具有预先设定的格式规则,但是其具体格式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系统要求进行设置。因此,在系统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时,需要明确系统的格式化模板是如何预先设定的,一旦知道该预设模板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根据预设模板实现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的区分。


对于“过滤器”而言,在明确了系统预设格式化模板后,过滤器可以根据预设格式的特点进行设置。在预设模板已知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能够得知过滤器的设定方式。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是否公开充分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中,通过网页内容的搜索、辨识、下载、重新组织,进而实现内容的不断扩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并且,在人工智能服务器的数据库覆盖面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添加、与用户对话学习及网络学习,是进一步解决数据扩充更新的技术手段,即便数据库没有扩充更新功能也可以实现初步的人机对话,因此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不是实现本专利人机对话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未给出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手段,并不会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1行到第5页第3行记载了“机器人的查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广泛搜索不同,提供一种精确搜索(也可称为目标搜索TargetSearching)”。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传统搜索结果过于广泛、噪音较大,而精确搜索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可以根据用户爱好和习惯进行筛选,得到范围更小、更精确的搜索结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通过偏好设置、优先级排序等技术手段缩小搜索结果的范围,进而结合现有技术中的搜索方式实现本专利中的精确搜索。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是否公开充分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4-6行记载了“人工智能服务器3强大的辨识与语法分析功能,即结合人工智能和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具有了一定的智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现有的语言理解方法对输入的自然语句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对话数据库进行匹配,从而得到最为匹配的回答返回给用户。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完整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否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根据上述技术特征,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过滤器有两路输出,即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但是该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以及游戏服务器。


而根据前述说明书的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即使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并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原审判决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知道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给游戏服务器,但是,基于上述分析,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因此,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也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上诉主张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9、11中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是否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格式化语句是计算机技术中常用的语言形式,其一般表达为具有设定规则的命令和参数的组合。尽管格式化语句需要具有设定的规则,但是其具体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系统要求进行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得知了格式化语言的预定模板如何设置后,可以根据预定模板区分出哪些是格式化语句,而不符合预定模板要求的语句即为自然语言。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拟人化”,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过滤器,从而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并对区分的结果分别处理,加速处理速度,对无法进行格式化转换的用户语句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进行回答,进而实现拟人化的效果。


而在进行自然语言处理时,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的数据库如何进行扩充和更新以获得更好的对话效果,这是附加的技术问题,其对应的技术特征“一是人工添加,二是与用户对话过程中学习,三是网络学习”,是实现优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可以对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选择性保护,将以上技术特征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或不予限定。综上,苹果公司关于有关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1、关于“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别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有一个过滤器,并且该过滤器仅判断输入语句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输入语句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一方面,根据前述分析,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另一方面,说明书中仅仅是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并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即用户语句经哪个模块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服务器如何做出合适的响应。


因此,“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原审判决及第21307号决定关于关于“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2、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然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三种查询方式的效率进行排序,由范围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开始进行查找,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专利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而且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本院不便再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第21307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苹果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刘庆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巍巍

书记员  张梦娇

来源:北京高院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