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83330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权贫->权
 
 
网吧播剧有功无过?

来源:新安晚报                             发布日期:2013-8-5 22:00:29    

网吧播剧有功无过?
被告认为此举宣传了电视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芜湖平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网吧)未经授权,提供《心星的泪光》电视剧供网民观看,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认为,该网吧侵犯了其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遂将平安网吧告上法院,提出3万元索赔。昨天,此案在芜湖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网吧放电视剧是侵权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刚认为,原告在2009年6月取得了《心星的泪光》的原始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把《心星的泪光》等影视作品放在网吧局域网内,向顾客提供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客观上宣传了电视剧

  被告辩护人芜湖深蓝律师事务所戈运龙律师辩称,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者,仅向来此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的硬件设备,对其他网站具体影视信息是否合法并不具有审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原告认为其享有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也应依法履行事先通知义务,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害。由于原告未能履行这一法定前置义务,故其主张被告侵权,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戈运龙律师认为,即便网民通过被告的网吧观看了《心星的泪光》电视剧,也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该剧长达22集,不可能有人愿意花去两天的时间,在网吧里观看一部电视剧,相反,网民通过点击,了解了电视剧部分内容,对该电视剧起到宣传的作用。

  法院:被告网吧有60多家

  据芜湖中院政治处钱亚主任介绍,芜湖共有网吧300多家,作为原告的北京网尚先后起诉了芜湖60多家网吧,几乎覆盖了整个芜湖市。当天的庭审不仅文化系统组织人员旁听, 100多户网吧业主也走进了法庭。

  庭审当中,案件双方对于网吧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即使侵权应该赔偿的金额等两个焦点问题分歧巨大,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老春)

编辑: 唐娜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