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伍佰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优朋普乐公司诉称:原告独家享有电影《唐伯虎点秋香》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金伍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通过被告网乐互联公司的院线平台为上网者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浏览、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分别删除各自服务器上的涉案影片;2、被告网乐互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 000元,被告金伍佰公司在5000元范围内与被告网乐互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网乐互联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包括公证费143元,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上网费857元),被告金伍佰公司连带赔偿1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公映情况、被告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判决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伍佰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判令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及合理支出一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