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施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记者从第23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施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等。相关企业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下载相应的申报软件并按程序提交材料。
受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三种方式: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以及股份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受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是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是市政府(授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批准的,发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文,需在6个月内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可享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经确认后,将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行政许可方面并没有数量限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投资项目核准
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同样没有数量方面的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其行政许可条件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企业方可发行债券
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方面,有如下行政许可条件: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债券行政许可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林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