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公司解散后,也就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二)解散的原因
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