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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常见商业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来源:北京公司法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3-8-10 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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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常见商业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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