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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转
 
股权纠纷,股东间的利益博弈

来源:芜湖企业律师                             发布日期:2014-6-9 5:51:03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接受股权的股东却迟迟不付清股权转让金;股东在转让股权后,认为公司报表虚列生产成本,隐匿库存物资,违反章程,侵吞了他应得的红利……近年来,类似因股权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记者日前从钟楼法院获悉,2006年以来,该院受理的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的案件累计达42件,其中2006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16件,2007年1至7月便受理了26件,案件数量上升幅度之大,可见一斑。
股权转让惹出麻烦
年过五旬的张某,因为某设备公司曾经的“股东”身份,而接连打了两起官司。
第一起因为股权转让金的事。在2004年7月时,她出资20万元,和出资60万元的邹某共同设立了该设备公司。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
2005年6月,张某和邹某的女儿小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20万元转让给小邹,小邹应支付给张某款项按股权转让之日在该公司的实际值计算,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完结等等。事隔20多天后,张某、邹某,以及张某的儿子等人又签署了一份“关于张某退股会议纪要”,载明:设备公司暂退张某股金12.5万元,待张某儿子在该公司经手的业务余款回收到账后,公司对张某的余额股金一次性退清等等。
但因为一直没有拿到余下的75000元股权转让金,2007年1月,张某将小邹告到了法院,要求其给付这笔股权转让金。尽管小邹在法庭上辩称,她已付清了20万元股权转让金,但因为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小邹未按约付清全部股权转让金,构成违约,判决小邹支付张某股权转让金75000元。
这起官司结束,并已执行完毕后,当年6月,张某把设备公司又推上了被告席,称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分红给她,而且公司的报表虚列生产成本,隐匿库存物资,公司违反章程,侵吞了她的红利,请求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自成立起至她起诉期间的红利1万元。
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设备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召开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何时分配利润,既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又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司法介入应有界限,公司法未设置这种介入时不宜介入,对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立法上已有救济,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收购。因此,在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前,股东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况且,自设备公司设立至张某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的时间,仅有一年,不存在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形,而且该公司自设立以来也未召开过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议决。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新颖关系复杂
法官介绍,近年来,类似的股东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案件类型越来越新,除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债权人要求股东在不实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案件外,还出现了如诉公司董事会决议侵犯股东权利、请求公司司法解散、追究公司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要求股东履行公司债务清理责任等新类型案件。
这些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和债权人运用公司法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为,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呈现出越来越错综复杂的趋势,看似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权利诉请背后隐藏着股东资格确认的请求,案情中交织着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转让、股权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争议大,难点多。法官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的知识和规则进行判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性质,以锐利的眼光抓住解决问题的症结。
事实上,在这些股东纠纷的背后,更重要的是利益争夺的尖锐化,尤其突出表现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与董事会、股东与管理层中的冲突尤为激烈,有的引发多起诉讼纠纷,有的公司因为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股东滥用职权,导致通过诉讼手段激烈争夺管理权,在尖锐的利益冲突面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的难度增加。
加强宣传友好协商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歧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
法官认为,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的协商,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
同时,法官建议,有针对性地强化公司法的宣传,也可有效地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人民法院可通过授课、案件审理、文书说理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公司法。区、街道可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公司法学习,或者由区、街道的司法局、司法办将公司法有关内容及相关案例汇编成册,下发辖区各企业进行有目的的重点宣传,指导企业正确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利,促使企业依法决策、减少公司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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