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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来源:芜湖公司律师编辑 发布日期:2013-11-13 6:29:53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人,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其直接后果有认识的,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因此,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3、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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