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