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
1、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IC卡缴销手续;
2、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
3、缴销发票;
4、所得税清算;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报送的附件资料
1、税务登记注销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3、发票登记薄和发票缴销申报/审批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结果通知书。
5、防伪税控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