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8864298位访问者  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高院公报案例:修改出资...
 最高院的6个判例:可以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例|...
 续签劳动合同存在的6大误...
 为转移财产离婚净身出户 ...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
 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
 婚内婚前财产协议是否须经...
 烟酒商行出售假茅台酒被法...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联系电话:0553-3801978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当前位置: 首页-> 司墓贫->税锘
  税锘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事程序

来源:中律网                             发布日期:2009-12-8 8:42:33    

注: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
1、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IC卡缴销手续;
2、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
3、缴销发票;
4、所得税清算;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报送的附件资料
1、税务登记注销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3、发票登记薄和发票缴销申报/审批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结果通知书。
5、防伪税控注销证明。

  
[关闭当前窗口]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司法厅 中国律师网
  CopyRight(C) 版权所有:芜湖企业法律顾问网  TEL:13966013630 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邮编:241000 [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芜湖天颂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