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会缺席,我们一定等得到!!!!!!!!
—丁仕荣案
重审二审代理词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七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现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应认定产品存在三大缺陷
(一)事故车辆潜在三大缺陷
1、方向失控(详见上诉人的一审、二审、重审代理词)
2、刹车失效(详见上诉人的一审、二审、重审代理词)
3、气囊失灵(详见上诉人的一审、二审、重审代理词)
(二)申请鉴定的责任本应在被上诉人(详见上诉人的一审、二审、重审代理词及上诉状)
(三)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上诉人被迫申请鉴定,但在上诉人申请对上述三大缺陷进行专业鉴定以后。被上诉人在未经法院允许、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动用专用设备、专业仪器仪表,移动、“检修”鉴定对象(事故车辆),在延安圣达恒工贸有限公司的检修工作平台上,动用国外技术专家,对事故车辆进行长达八小时之久的一列操作,涉嫌伪造原物,尤其涉嫌伪造车辆电脑芯片里的技术数据,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上诉人因偶然因素得知这一重大情况后,不得不终止鉴定。并书面要求追究被上诉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人民法院至今未予理会,上诉人将视本案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向纪委、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控告、举报。
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方向失控是事故起因
被上诉人涉嫌伪造原物的行为导致应推定方向失控的缺陷存在,
而事故车辆在高速上方向失控的产品缺陷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
2、刹车失效致损害扩大
被上诉人涉嫌伪造原物的行为导致应推定刹车失效的缺陷存在,
如果刹车能及时发生作用,不至于发生车辆冲下护栏,进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气囊失灵致司机死亡
被上诉人涉嫌伪造原物的行为导致应推定气囊失灵的缺陷存在,
主安全气囊(前置安全气囊)设计本身就是保护驾驶人和前排乘客头部的,而被害人正是颅脑损伤而死亡,主安全气囊失灵的缺陷致使被害人(司机)的头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故安全气囊的缺陷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超速不必然发生事故
超速我们也不否认。但这种超速很轻微,仅130公里每小时。我们都有驾车的经历,在高速上稍微一踩油门就可能超过130公里每小时,在高速公路上130公里每小时,被害人的超速还不到10%(高速限速为120公里,要达到132公里每小时才达到10%),这种轻微的超速行为,交警是不处罚的,可见其违法行为非常之轻微。故被害人的超速行为与本案的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也不应当分担任何责任。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被上诉人赔偿。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不仅产品存在缺陷,而且严重缺乏诚信,为了不承担经济赔偿,不惜冒做“虚假证言”、“伪造原物”的风险等措施来阻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
人生的三大不幸全集中在本案三代上诉人身上:少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从起诉到现在两年多过去了,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感谢苍天有眼,正应验了古语:若要人不知,除非自莫为!
四上诉人及代理人翘首以盼,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使死者的亡灵得以安息、生者的精神得以抚慰、失信的公司得以惩戒!
代理人坚信:正义不会缺席,我们一定等得到!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戈运龙 律师
二0一六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