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丁仕荣,
原 告:汤成林,
法定代理人:丁仕荣,系汤成林母亲;
原 告:汤玉武,
原 告:刘益平,
被 告:北京中星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帆 公司总经理;
被 告: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斯图加特70327梅赛德斯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阿尔滕巴赫。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2297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2012年5月26日18时23分,受害人张元清驾驶从第一被告处以高达200余万元购买的由第二被告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S600轿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528KM+758M处时,因方向制动等系统失控,导致该车与护栏碰撞后冲出路面,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事故发生后,高达200余万元购买的宣称具有绝对的安全保护性能的奔驰S600的安全气囊却未能有效打开。最终至受害人张元清头部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张元清系原告家庭的顶梁柱,几乎是家庭收入的全部来源,张元清的死亡,将人生的三大不幸(少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全部集于原告,给原告的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和永久的精神痛苦。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的缺陷,致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其安全气囊又未能有效打开,受害人未能得到应有的安全保护。进而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另因所购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品,故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双重保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第一被告交涉,但第一被告以自己仅为销售单位等理由敷衍原告。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希判如所请。
此致
具状人: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具状人:
具状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附: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