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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导的破产重整

来源:芜湖公司律师                             发布日期:2013-9-6 5:26:59    

        重整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已经濒临破产之境时,针对债务人所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程序,同时也是与破产清算配套的一种程序,其功能在于使那些本来可能走向破产的企业通过进行减债、重组等手段最终使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方面利益都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

  我国市场上类似于企业重整的实际操作已相继出现。 2003年,新疆啤酒花公司法人代表失踪,引发多家债权人集中起诉,企业生产陷入困境,后在新疆区政府的协调下开始由政府、银行债权人等主导进行企业重组。2004年初,德隆系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引发偿债危机,同样是在政府的协调下,由工商银行等多家债权人出面进行企业重组。诸如此类的大型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或有破产之虞时,基于对社会安定、职工就业、债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各方很容易就达成了企业不能轻易破产的共识,最终走上了重组的道路。这种现象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随着市场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变,相信未来的几年内,在政府干预下,由债权人主导对大型濒危企业进行重整的模式,将会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切实可行的企业拯救方法。其操作要点基本可归结如下:
  一、重建债权人的议事组织
  债权人既然要主导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首先,债权人之间要有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所成立的这个组织通常称为“债权委员会”。
  债权人为了形成组织并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出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内部首先就要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叫“债权人会议发起人协议”,由最初的债权人共同起草和商定,是债权人组织的宪章。“债权人会议发起人协议”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和目标;包括最低债权数在内的协议有效条件;对债权的限制及减让债权人权益的低限;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形式、职能和表决方式;牵头人和牵头人的职责;其它债权人的参加方式;最终重整方案的生效方式等。
  在已有的实例中,债权人成立债权人组织的倡议都是由政府发起的,因为在此之前的债权人因为要抢先实现债权而存在利益冲突,没有一个单个债权人有号召他人的能力。只有在政府的定调和倡议出台后,债权人才能下决心抛开个体利益而相互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债权人会议发起协议。甚至在协议的起草过程中,仍然要由政府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参与,否则磋商可能会搁浅。

  二、设立牵头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个议事机构,其决策的执行必然要由具体的执行机构来承担,所以,债权人会议要下设“工作小组”之类的办事机构。工作小组是会议的组织者和会务承办人,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
 债权人根据其所持有的债权的性质和数量不同,自然说话份量和表决权重也不相同,在有些实例中,单个债权人所占的份额甚至已经超出总债权的一半,所以,在所有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实例中,都设有牵头债权人,通常由最大的债权人担任。
  三、取得债务人及其股东的承诺
  债权人主导的重整不是以司法权为基础,故只能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有关重整事项的民事协议为基础。债权人组织成立后,其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与债务人达成重整协议。在已有的实例中,重整协议表现为被重整的债务企业向债权人组织所出具的单方承诺。如果债权人组织未能取得债务人的承诺,或者债务人的承诺不能满足重整工作的最低需求,债权人所主导的重整程序就只能终结。

  债务人的承诺事关重整的程度和范围,是重整的基础之一。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同意接受债权人的重整以及因重整需要而对企业的财产、账务、人事等方面的清理、调查、限制等;2.认可债权人所组成的组织并且遵守债权人组织按表决程序作出的决定;3.同意出让经营、账户使用、高管人员的职权等方面的管理权;4.认可债权人组织所推举的牵头债权人以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代表性;5.承诺不恶意偿债或设定担保;6.承担重整所发生的费用并承认这些费用属于公益债务等。债务人的承诺不仅需要债务人来签署,同时还应当让债务人的股东签署。承诺书应当向政府报备。

  四、形成债权人间的合意
  债权人主导的重整中,债权人的最初合意体现在“债权人会议发起人协议”里,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如何通过表决或其它方式来形成合意是发起人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较为科学的表决程序应关注到以下两个要点问题:
  (一)不同性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分组进行表决
  重整并非单纯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交涉,是一个涉及债权、债务、股权、新的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过程。在重整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所要听取的意见也是多方面的。重整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表决权结构的复杂性。不同的权利人,地位和权利的属性不同,利益关系不同,不能在一个平台上对话,当然也就不能放在一个组里进行表决。合理的分组方案是:1.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都对债务人拥有物的担保权,有权利得到优先受偿。2.主债权人,指对债务人拥有主债权的当事人。这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不对债务人拥有担保物权。3.从债权人,指对债务人拥有从债权的债权人。通常是指债务人因对外提供保证而形成的债权。4.股东,股东之所以要参与表决,因为重整虽然以企业经营困难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股权的丧失,股东甚至有可能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实施者,在许多重整案例中,重整方案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股东追加投资。至于因欠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形成的债权,属于在重组过程中当然要全额清偿的债权,并无参与表决的必要。
 (二)表决结果的认可和保障
  在破产法上的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中,最终的重整方案和和解协议要经过法院的认可才生效,而且一旦经法院认可后,即具有执行力,成为国家权力作为保障的文书,如果发生争执,可以寻求法院的裁定。但在债权人主导的重整程序中,没有司法权作后盾,各类表决结果以及最后的重组协议要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只能通过签约的方式来实现。但如果每次表决得出结论后都签约协议固定,未免过于繁琐。表决人既然在最初的协议里已经约定了表决方式,并且承诺会遵守按约定方式表决出来的结果,也就没有必要另行再签约。不遵守表决结果即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债权人主导的重整程序有政府定调,由政府起动,因此,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向政府报备。

  五、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的起草:重整方案由债权人会议所委托的中介机构起草。牵头债权人在起草期间要不断反复地参与其中,以使债权人的意志能够在重组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重整方案的内容:1.债权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2.债权的减让和变动。包括债权的减让比例、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变化,甚至还会出现债务人改变的情况。如啤酒花公司重组方案中多家原有子公司被撤销,相应负债转移至其它公司承担。3.重整的时间,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重整。4.重整措施。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企业原有财产的重组、新的出资人、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5.企业资产状况的清理和核算。清理的方法、中介机构等都应当在方案里明确。6.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人和监督人的权限和方式。7)重整失败后的处理。8.重整方案的生效方式等。
  重整方案的表决:形成重整方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最大决策。通常情况下,对重整方案的通过要求比其它事项更高比例的同意票。
  重整方案的签署:在债权人主导的重整程序中,重整方案的效力须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以强化对当事人的约束。
  债权人主导的重整方案出台后,要向政府进行报备。在已有的实例中,重整方案最终大多是经过政府批准后才执行的。政府的审批使重整方案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方案,从理论上讲,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予以处罚。

  六、重整执行人和监督人
  重整计划出台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重整的核心。在债权人主导的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执行信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保障相对薄弱,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就愈为重要。牵头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作了大量的工作,最为熟悉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充任监督人较为合格,当然,聘请专门的人员或机构来做监督人也未尝不可,确定监督人是债权人组织应当通过表决来决定的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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